昨天,谢老师的两个朋友老张和老李为一纸建筑合同闹得不可开交。原来,2018年初,老张作为工程的甲方与作为工程乙方的老李签订了建筑服务的合同。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约定到工程总竣工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至今日,工程历经三年多,总算竣工验收了,也该结算开票了。可适用的税率已经由原先的11%降至9%,如何开具专用发票,老张和老李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假定结算后还是总造价1000万元不变,老李说,原来税率11%时,我开具专用发票金额是900.90万元,税额99.10万元,价税合计是1000万元。现在政策改变了,税率9%,我开具专用发票应该是金额917.43万元,税额82.57万元,价税合计还是1000万元。老李你应付1000万元还是跟原来一样。 老张不同意,什么跟原来一样?按税率11%来开具专用发票,我取得进项税额是99.10万元。现在你按税率9%来开票,我的进项税额只得82.57万元。我是一样付了1000万元的工程款,可进项税额足足少了16.53万元。任什么我吃亏?你不要以为我不知道,你的工程收入由原来不含税收入的900.90万元变成了917.43万元,我少得的进项税额变成你的不含税收入了。我吃亏你得便宜的事哪能由你说了算。按原来不含税价900.90万元作为开票金额,税率9%,税额81.08万元,价税合计981.98万元。我工程款就只付这个数。 老李一听,肯定也不乐意了。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老李说要按合同约定,不能违反税收政策,老张说那更要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能损人利己。 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就一起跑到谢老师这里找人评评理,看如何解决是好。 好巧不巧,谢老师出差了,他们遇到也是来访的郑先生。郑先生听完事情的原由,不由微微一笑。 在工程造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由于税率的下降,老李的不含税收入增加了16.53万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可老张的发票金额也增加了16.53万元,即工程成本也由原来的900.90万元变成917.43万元,增加了16.53万元。老李少了销项税额,多了收入,可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张少了进项税额,多了成本金额,以后可以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不一样吗? 老张说不一样!老李的销项税额变多变少我没意见,因为这销项税额与他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全部都是国家的。可现在他的不含税收入增加16.53万元,即便扣除25%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得利12.5万元。而我成本多了16.53万元,最多是抵减缴纳4.13万元企业所得税。我少抵扣增值税16.53万元,多抵减企业所得税4.13万元,还是吃亏了12.5万元。 高手啊,账都算到这份上了。郑先生二话不说,拿过一张纸,在一旁算了半个钟头,然后摆在他们面前。 这样子,你们俩可以协商改合同或补协议。将工程的不含税价定为911.775万元,按税率9%开票,税额为82.059万元。这样价税合计993.834万元,老张按这个数支付工程款。如此一来,老李的不含税收入比原来的900.90万元多了10.875万元,扣除25%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得利8.156万元。 而老张支付工程款993.834万元,比原来的1000万元少支出6.166万元。同时由于比原来成本900.90万元多了10.815万元,可多抵减缴纳企业所得税2.718万元,两者合计8.884万元。 老张一听,哦,我倒多占便宜了? 郑先生收起笑容说没有!按税率9%计算,老张支付了993.834万元,进项税额是82.059万元,比按支付1000万元时计算的进项税额82.57万元仅仅少了0.511万元。这减少的进项税额,可从得利的8.884万元中扣减,最终实际得利8.373万元,与老李的得利很接近了。 也就是说,经过如此调整,老李比原来税率11%时多得利8.156万元,而老张也在税率9%的条件下多得利8.373万元,两个得利相加是16.529万元,刚好就是老张的进项税额或者说是老李的不含税收入,这样二一添作五的分配,最终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老张老李握手言和。 ————题外话———— “郑老师,为什么说老李的销项税额与老李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全部都是国家的,老张这句话对吗?” “老张这么说,老李都没意见。你有意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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