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讯以京东股票分红看分析复杂税务问题的根本心法 最近几天,一则重大新闻引爆了财税江湖——12月22日,腾讯宣布以其持有市值约1000亿的京东股票对股东派息。 很多朋友询问笔者这笔“高大上”的交易背后的税务问题有哪些。其实不仅是本次事件,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大量类似的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大家面对这些创新业务背后的税务问题时,尤其是找不到具体文件规定时,表情往往是茫然的。 其实,不论多么复杂的税务问题,背后都有一套标准的分析心法,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字: 拆!(话说笔者多么希望这个字出现在自己家墙上啊) 具体说来,分为四步: 第一步,业务步骤拆分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三步,基本涉税处理 第四步,复杂因素考量 比如本案: 第一步,业务步骤拆分。腾迅以京东股权派息,这是一个商业形式,这个商业形式,在税法的眼里是拆分成以下几步进行的: 1.腾讯在市场上把京东股票卖掉换现金。 2.腾讯用现金对股东派息。 3.股东收到现金后,把京东股票买回来。 复杂的商业问题经此一拆,就变成了几个简单的问题。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位。尽管在本案中各方关系比较清晰 1.腾讯在市场上把京东股票卖掉换现金。交易对手方是腾讯和券商,关系为转让金融商品; 2.腾迅用现金对股东派息,交易对手方是腾迅和股东,关系为分红; 3.股东收到现金后,把京东股票买回来,关系为转让金融商品 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关系定位不重要,现实中大量复杂案例,尤其是存在多方交易主体时并不像本案这样清晰,请大家一定注意。 第三步,基本涉税处理。本步骤就考验分析人对基本税务政策的掌握了。 1.腾讯在市场上把京东股票卖掉换现金。交易对手方是腾讯和券商,关系为转让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以转让方腾讯为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腾迅用现金对股东派息,交易对手方是腾迅和股东,关系为分红。分红时收到红利的股东为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股东收到现金后,把股东股票买回来,关系为转让金融商品。股东买金融商品不涉税。 你看,现在问题很清晰了: 腾迅: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股东:按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京东:跟我毛线关系都没有! 第四步,复杂因素考量。以上分析都是基于交易各方都是中国企业的情况下,也就是一般情况下,问题是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 1.腾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的公司,京东集团也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的公司,大家是在港交所交易的。也就是说,腾讯控股正常情况下是没有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的,它的纳税义务地应该是开曼群岛。但开曼是著名的国际避税港,那里的主体又可以在漂亮国上市融资,这就不难理解小马哥为什么要把公司注册在那里了。 2.腾讯控股的股东们呢,那就看他们各自的性质呗,中国居民个人?非中国居民个人?中国非居民个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企业?中国非居民企业?各自对照,各找各妈咯。 写这篇文章不是想论证腾讯转让京东股票的纳税问题,由于缺乏相应信息,我们也讨论不清楚。而是想以这个案例跟各位看官交流一下处理复杂税收业务的心法,再说一遍: 第一步,业务步骤拆分;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三步,基本涉税处理; 第四步,复杂因素考量; 当然,这每一步的实现,都需要扎实的理论和政策功底作支撑,这就叫专业的力量吧。 你,学会了吗? 来源:优仁咨询 作者:胡浩然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间取得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股票计算销售额时,股票分红是否需要冲减买入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转让股票时,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取得的分红不需要冲减买入价。 来源: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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