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形式 我局辖区的重点税源户在征收大厅进行汇算清缴的受理申报录入,完成税款清缴。 除重点税源户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第四征收税务所(三工税务所)办理年度申报的受理,同时在第四征收税务所(汇算期间增设临时征收点)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录入,完成税款清缴。 四、汇算清缴报送地点 1、重点税源户报送至征收大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1号 电话:3847120 2、除重点税源户以外的纳税人报送至第四征收税务所(三工税务所) 地址:乌鲁木齐市锦州东路407号(汇轩大厦一楼) 电话:6616295 6696183 3、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资产报损、特殊事项备案的向征收大厅、综合业务科报送相关资料。 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外网)申报系统至今未更新,导致产生了错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本通知发布前,已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上述地点进行申报更正。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申报等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附报二份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受理并加盖受理专用章后,一份交征收大厅做申报录入,一份退纳税人留存。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更正。 六、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咨询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咨询,同时可以在第三征收所(重点税源所)、第四征收税务所(三工税务所)拷取2016年度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电子资料。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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