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安装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二选一

来源:疯狂税客 作者:疯狂税客 人气: 时间:2018-05-16
摘要:一、案例 甲公司承包异地建筑安装项目,办税员A君在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按照收取款项金额申报缴纳了0.4%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之后,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通知甲公司,应就该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一、案例

  甲公司承包异地建筑安装项目,办税员A君在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按照收取款项金额申报缴纳了0.4%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之后,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通知甲公司,应就该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能就此得出“凡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呃……甲公司如何是好?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采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方式。但从现状看,建安企业很难如实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履行该义务。为了加强这部分税源的管理,总局专门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准确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建筑安项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核定征收建筑安装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参考)《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粤地税发[1998]103号印发):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不过,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征收方式将会被改变。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下发《关于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8]18号),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一律实名制!必须核实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方法方式,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办法正式落地后,建安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也就有了税源管理的利器,核定征收方式也许就此改变。

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哪家说了算?

  跨区建筑安装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是该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否正确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应由其界定。如何界定呢?

  (参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跨省(包括省内跨地市)异地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按规定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收入明细申报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作的所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个人工资津贴发放明细表复印件;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来建安企业按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工作。对提供的个人收入明细申报相关资料要结合工程合同中预算人工定额和其当地相应工资水平状况,按照项目在时间、人员数量、工资收入额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全面营改增前,(参考)《佛山地税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指引》中,对施工单位采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方式,应报送备查的资料、后续管理、审核要点等,作出过更为详细的规定。

  拿甲公司来说,其异地建筑安装项目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由工程工作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局确定。

  即使采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也是有甲公司向异地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二选一,正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52号公告第三条明确,“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总局在解读稿中也说明了5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综上,正是因为异地建安项目不能正确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才对其从业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采取核定征收的,不应再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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