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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