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废止。
一、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县(市、区)地税局”修改为“县(市、区)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三、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部分废止]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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