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8]27号 2018-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支持海关总署《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5版)和《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公告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海关扩展分类标准),现印发你们,以方便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软件厂商按照《公告》要求,选择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并完成无纸化会计档案归档。 海关扩展分类标准以电子文件包形式印发,包含元素清单和应用指南两项配套说明性文件(详见附件)。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下载。各单位在海关扩展分类标准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韩建书 联系电话:010-6855208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hanjianshu@mof.gov.cn 联系人: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刘寿吉 联系电话:010-6519414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100730 电子邮箱:liushouji@customs.gov.cn 附件: 2.《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 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应用指南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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