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8]136号 2018-11-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财税[2017]49号文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三、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困难群体知悉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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