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0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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