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5]财税238号 1985-09-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09.08日失效。
一、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除石油、五交化四种商品照征营业税外,对其余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以及我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下列批发业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批发销售粮食、食油的业务收入: (二)外贸部门批发、调拨出口商品的业务收入; (三)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 (四)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纯棉布的业务收入; (五)国营物资部门(包括工业供销单位)批发、调拨生活用煤炭的业务收入。 三、下列业务收入暂减征收营业税: (一)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小百货商品的业务收入,暂减半征税,即减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 小百货商品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国营县物资局(公司)批发、调拨物资的业务收入,暂减半征税,即减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 四、除上述减免税项目外,个别企业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五、国营商业企业对减税和免税项目的业务收入,在帐务上必须单独记载,凡划分不清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1985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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