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08-11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法规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法规执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法规,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法规的审批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3]62号       1993-08-1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法规的通知》,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法规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法规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法规,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法规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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