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税三字[1990]14号 1990-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2月30日起第一、三条删除;删除第二条中“车船使用税和”的内容。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省局意见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86]冀税二字第46号文件中第7条所说的低价房租,是指房租改革前的居民住房的房租标准;高于房租改革前居民房租标准的其他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部分废止]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项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不足半年的,可按月征收房产税。 河北省税务局 199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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