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2008-4-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附件: 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附件1 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附件2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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