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2]4号 2002-01-1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增值税只对产品而言,有些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但只要能证明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属自行开发研制,经审批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退税时间问题,从软件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确认软件产品属自行开发研制之日算起。 三、关于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一律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逐级上报审查核定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上报资料,除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外。应附报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4、自产软件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证明属本企业自行研制软件的材料; 5、申请退税企业会计报表; 6、自产软件申报退税期税收缴款书; 7、《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自产软件的进项税额,在进项发票上能分得清的,按进项发票税额计算,如与其他项目分不开的,则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填报《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 8、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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