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包括实现利润时按一定顺序和标准对利润进行分配及发生亏损时按一定程序弥补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分配应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所以还应论及有关税后利润的问题。 1.税后利润错弊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以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所构成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增加或扣减有关的收支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即为税后利润。税后利润错弊有两种类型: (1)转移利润错弊。 近几年来,随着股份制的逐步推行,企业资产开始呈现多元化格局,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有时会出现交错的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企业从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分出的投资利益,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 有些企业利用其下属福利厂、知青厂免税之机,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其所属厂的名下,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如将材料、设备、半成品等无偿转到其附属厂,经过一些加工,再以高价买回,使企业利润转移。查账时会发现企业利润水平无端下降,其所属厂盈利水平异常,且本企业账上盈利虽少却大兴土木,大发奖金,似盈利极好。查账人员对此类错弊应重点审查其有关支出账目,观察其建设项目及奖金、实物等职工收入是否有合理的来源。 以上为从本单位转出利润的错弊,也有企业将其直属分支机构或企业的经营利润隐匿下来,直接转到“小金库”。查证时,应审阅有关往来账户,还应到其直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其利润实现和上交情况,查明问题。 (2)利润调整错弊。 企业年终结账后若发现一些以前年度会计事项未入账,如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直接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上年亏损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实际工作中,存在篡改以前资料,随意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现象。查证利润分配时,查账人员应注意把调整额和当年的实际额相对比,看其是否相符。还要核实当年的总账资料或报表资料的真实性,检查有关账户,以查清问题。 2.利润分配错弊 利润分配应按一定顺序和有关的标准进行分配。 (1)利润分配顺序错弊。《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②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④提取法定公益金; 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分配顺序不正确的会计错弊。 有的企业优先提取法定公益金,然后支付股利,最后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使企业亏损越来越大,却仍在大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使企业的资金流进某些人的腰包,或进行不合理的企业设施建设等。 查证时,查账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有关账户,检查其真实性,测算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基数,是否为已扣除了前两项(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有无有意或无意篡改分配顺序,以不弥补或少弥补亏损,不从税后利润中支取滞纳金或少支滞纳金的现象。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管企业发展的现象,其实是损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查证利润分配时,查账人员应分析企业利润分配情况是否和企业经营情况相符。而且,即使以同样数额支取了,也是不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应进行查证。 (2)利润分配标准的错弊。利润分配中的一些项目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对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利润分配的问题。有的企业私自提高计提比率,擅自改动其计提基数,造成利润分配不合规、不真实;有的企业在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之后,仍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有的企业在不应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既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法定盈余公积也已低于注册资金的25%)出于某种目的,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或发放的比率高于6%。 法定公益金的提取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查证此类错弊,查账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中所反映的分配基数和计提比率,并将其与有关规定进行核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还应看其是否已达到注册资金的50%。对于在当年无利润的情况下发放股利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核对其分配股利之后的企业法定盈余公积是否低于注册资金的25%。结合被查单位有关具体情况,审核其上报的利润分配比率是否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特点(因为有些计提比率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其所属经济类型选择适用的比率),从而查清问题。 3.亏损弥补错弊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继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已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弥补。 实际中存在的企业亏损弥补会计错弊,是指该用税后利润或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的年度亏损却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从而少纳了所得税;或者企业对亏损不予弥补,虚拟利润,一旦承包期满承包人卸职之后,才发现企业已经亏空。 查证此类错弊,查账人员应审阅从亏损发生年度到本年的盈利及补亏资料,以分析当年的用税前利润补亏是否合理。另外,还应了解用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及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超过了用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就应用法定盈余公积补亏,这类错账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另外,查账人员也应检查有无不弥补亏损的现象,以便查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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