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14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等七个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0
摘要:税务人员需要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工作的,应经过申请、核准、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记录、信息反馈等环节,由相关岗位提出需求,税务分局统筹安排,并要求两名以上(含)税务人员同往。同时,应建立工作台帐,做到“去有目的,回有记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等七个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142号       2006-11-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近年来,省局紧紧围绕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接连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等两个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人对事、事对户"是我省税源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建立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绩效考核三位一体的日常税源管理机制。同时,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税基层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5]118号),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岗责体系上进一步理顺了基层税务分局的税源管理业务,一个符合发展方向的、具有浙江地税特色的税源管理模式已基本形成。

  为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模式和提高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的效能,省局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地税实际制定了《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等7个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工作规范,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强化税源管理,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现有各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夯实基础,积极探索,依托信息化建设和征管改革的最新成果,确保税源管理工作各项举措的贯彻实施,争取实现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的新跨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10日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干部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人对事、事对户”的日常税源间接控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下户工作,是指税务分局根据日常征管工作需要,需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有关涉税事项,提供各类涉税服务等税收管理、服务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下户工作,坚决杜绝税务人员下户的随意性。

  (二)核准性原则。税务人员下户,需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规范性原则。税务人员下户必须两人(含)以上,向纳税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建立情况反馈机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四)非对应性原则。下户申请人员一般不承担本人所管辖的案头分析纳税人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下户申请人员与下户调查核实人员要合理分离。

  第三章 下户范围

  第四条 因下列工作需要,可以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采集数据、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

  (二)纳税评估工作中,纳税人不接受约谈举证的或者约谈举证后仍需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的;

  (三)日常税源管理中提出的针对特定纳税户的数据补充采集要求;

  (四)开展定额核定调查;

  (五)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

  (六)实施实地催报催缴、欠税清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七)受理涉税文书后确需实地审核的;

  (八)为完成调查研究课题,需要实地采集数据或组织座谈、走访纳税人的。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税务人员需要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工作的,应经过申请、核准、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记录、信息反馈等环节,由相关岗位提出需求,税务分局统筹安排,并要求两名以上(含)税务人员同往。同时,应建立工作台帐,做到“去有目的,回有记录”。

  (一)对属日常性、专项性的下户调查、核实工作,如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定额核定调查;实地催报催报等,分局科(股)或相关岗位应制定下户工作计划,实行下户工作统一批量申请。下户申请人员应填写《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见附件),分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调配人员下户实施。

  (二)针对特定纳税人必须下户调查核实、签证的,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纳税评估等,实行下户工作一事一派制。由具体经办人提出申请,明确下户的目的及要求,填写《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调配人员下户实施。

  对上述两种申请下户,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下户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对突发性的调查,事前来不及预见或审批的,具体经办人应在下户前征得分局领导同意或授权,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分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下户任务,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转入的下户任务,分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统一调配人员下户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下户开展工作须有两名以上(含)税务干部,着税务标志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着便装),携带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涉及调帐、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还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 税务人员下户工作时应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言行举止应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省局下发的《礼貌用语和服务忌语》的要求,做到文明、有礼。

  第八条 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不得接受纳税人车辆接送和宴请,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建立下户工作底稿。税务人员下户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在相应表式内,有必要的以笔记的形式制作下户底稿,详细记录下户的时间、参与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开展各项调查取证工作的,应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下户工作中采集的有关数据资料应及时整理、录入,实行信息共享,避免相关人员重复下户。

  第十一条 实行下户报告制,对外出调查、核实情况,事后应建立情况反馈机制,书面报告有关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措施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落实反馈监督机制。下户人员将下户中采集的数据、调查核实的问题等情况录入系统,形成下户核实结论和建议,反馈给下户申请人员,下户申请人员应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落实建议。需要其他岗位配合完成的事宜,通过相关渠道流转审批后,由其他岗位落实完成。落实人员应将落实信息及时录入《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对调查核实所反映出来的普遍问题,分局应及时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征管措施,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听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及税务人员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未遵守本规范,具体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 条市、县(市、区)局涉税科(处)应参照本规范加强下户管理工作,加强与税务分局的沟通联系,避免重复下户。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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