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并启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滚筒式计算机票)种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187号 2006-04-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减轻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的劳动强度,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规定,省局决定增加税收通用完税证(滚筒式计算机票)(以下简称:“滚筒式完税证”)种类,并于5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滚筒式完税证的格式 (一)滚筒式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地税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二)滚筒式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5cm×21cm(包括边孔尺寸)。 (三)滚筒式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滚筒式完税证的使用范围 滚筒式完税证和本装式完税证通用,其使用范围相同,可同时使用。 三、滚筒式完税证的管理要求 (一)要指定专人负责滚筒式完税证自动盖章的管理工作。为防止工作人员因操作自动盖章机不当发生票证作废损失,造成管理漏洞,省局特地印制了滚筒式完税证样票,作调试自动盖章机用,在确定调试准确后,再进行滚筒式完税证自动盖章工作,提高准确率。 (二)要加强作废滚筒式完税证的管理。滚筒式完税证是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如因自动加盖“征税专用章”或填开过程中发生作废的滚筒式完税证,必须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1998]46号)规定要求,严格结报管理,防止发生流弊。 (三)要加强滚筒式完税证的使用管理。滚筒式完税证的启用,为税收征收工作带来便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管理难度和风险。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滚筒式完税证的管理,确保安全完整。一是滚筒式完税证盖章后要原箱包装,专人专库(柜)管理;二是滚动式完税证使用时要专人负责,每天工作结束前从打印机上卸下,并记录未填开滚筒式完税证首号,以便查对,并存放于有安全条件的库房或保险柜,不得随意放置。三是滚筒式完税证如发给代征单位填开,地税机关必须与该代征单位签订滚筒式完税证使用、保管协议,明确双方在票证领取、保管、发放、填开和结报等方面的责任,确保滚筒式完税证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四、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指标增设 滚筒式完税证系新增税收票证种类,须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2.税收通用完税证”后增加“3.税收通用完税证(滚筒式计算机票)”项,原来的其他各种票证依次顺延。 附件:税收通用完税证(滚筒式计算机票)样张(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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