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1986]144号 1986-06-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财政部财税[1986]106号《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对搪瓷制品、保温瓶改征增值税,税率另行下达。经研究测算,现决定: 一、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 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 二、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的征收范围,依照税务总局颁发的《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 三、对保温瓶厂生产销售的保温瓶胆,为简化征收手续并按照其他保温瓶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财政部财税[1986]106号通知办理。 财政部 1986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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