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02号提案的答复 苏人社复[2021]177号 2021-06-25 陈爱蓓委员: 您提出的“加快制定《江苏灵活就业促进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就业是“六稳六保”之首,随着我国经济总量增加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已成为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我省灵活就业人数超过1000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口的1/5强,其中,与互联网有关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超过400万人。支持灵活就业已成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作为扩宽就业渠道的途径,同时,在《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中授权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南京市已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开展试点,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截至2020年底,已申请开通便利化登记通道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共计10家,76.8万户个体工商户在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快递员、货车司机、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八大群体”加入工会会员总数达39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累计达四十万人。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一、加快完善促进就业制度建设。加快促进就业制度建设步伐,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2020年作为调研项目;今年1月份,又直接列入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我们将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完善和实施与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加大支持灵活就业政策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灵活就业渠道。鼓励个体经营发展,鼓励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小微型网络经济体;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开发更多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推动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居家就业等形式;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灵活用工人员便利化登记登记试点。三是给予各项就业创业扶持。在就业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富民创业贷、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继续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群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各项服务。一是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通过搭建平台介绍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强化服务援助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形成一条龙促进就业工作机制。二是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提供就业证明材料。三是向快递员、货车司机、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八大群体”赠送不少于3万份全面健康体检服务健康体检服务。计划为6000名女性家政服务员、环卫工人、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女职工提供“两癌”筛查服务。 四、强化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探索建立适应新业态健康发展的管理服务机制。积极推动新业态行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引导行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为平台从业人员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提供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途径。加大对新业态平台企业的用工指导力度,督促其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科学确定平台从业人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身心健康,推动新业态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和“法律体检”,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 五、加强新业态用工等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新业态用工形势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矛盾隐患排查,积极做好新业态用工领域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新业态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及时建立和完善涉及新业态领域的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信息通报和沟通共享,提高行业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发挥“以网管网”作用,在为平台提供服务保障的同时,实现数据留痕和可溯源管理。 同时,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台维护平台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政策,对共享经济网络平台和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明确边界、统一标准,明确新业态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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