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三字[1989]8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11-27
摘要: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贴花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出售房产是经国家批准作为商品经营的,因此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管部门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1989]89号      1989-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第一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管部门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的规定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第一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管部门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的规定废止。

  
  一、[部分废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贴花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出售房产是经国家批准作为商品经营的,因此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管部门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

  在房改中,职工与单位订立的住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订立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账簿贴花问题。企业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培训中心、研究所等)的账簿贴花,可比照其他单位的规定执行,即: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主管企业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额反映在主管企业资金账上的,主管企业在贴花时可予以扣除。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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