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5]23号 1995-11-0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一、新办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均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业的私营企业一律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得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