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247号 2005-6-1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市反映:石灰石采矿废渣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2004]73号)列举的废渣范围,但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45号)第一条规定,由于其与石灰石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相同,而不能按照废渣计算掺兑比例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石灰石采矿废渣能否按照废渣计算掺兑比例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要求明确,为正确执行政策,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凡掺兑废渣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2004]73号)所列范围生产的建材产品,均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45号)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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