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 湘政传电[1998]110号 1998-08-17 发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税收征管,堵住税收上的“跑、冒、滴、漏”、确保税收均衡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保让税收立法权的集中,各级政府要结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湘政发[1998]6号)精神,对当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凡违反统一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整改和纠正。省政府重申: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更改、变通、调整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出台新的违法减免税政策。本通知下达后,对违反统一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拒不整改纠正的和出台新的违法减免税政策的,除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外,造成流失的税款将追缴入省库。财政、银行、保险、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属发票管理范畴的,今年年底前要纳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清欠工作。各行署和市、州、县政府由要组成由主管领导牵头,财政、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参加的清理欠税工作小组,摸清欠税情况,明确清欠责任,制定清欠目标和计划,今年年底前将1998年上半年发生的欠税全部清缴入库,以前年度的欠税要收回20%,下半年不得发生新的欠税。 对未完成今年“两税”清欠任务的地、市、州、县,省财政将推迟财政返还,清欠任务完成后再予返还。税务部门要把清理欠税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把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各级政府要把企业缴税情况列入企业考核内容,对故意拖欠税款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精神,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屡催不缴的欠税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实行强行扣缴。同时,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要在流动资金贷款上给予支持。凡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在关于转发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6号)规定建立税款预储帐户,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预储帐户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协税护税力度。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冻结存款、扣款入库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公安等司法部门要严肃查处偷、逃、骗、抗税等涉税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登记,清理漏征漏管户。下半年,全省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今后,企业(暂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只核发营业执照副本,凭副本在1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税务部门要实行统一的年检制度。 四、树立依法治税思想,搞好税务队伍建设。税务部门要继续抓好税法宣传,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要加快征管体制改革,充实基层征管队伍,不继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备能力;要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违法税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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