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的契税政策和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1860号 1997-10-2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新的契税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在财政部契税细则及北京市契税实施办法未规定之前,暂就契税有关政策和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城镇地区房地产交易应缴纳的契税暂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二、契税的税率暂定为4%。 三、土地出让和转让,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让和转让手续时代扣代缴。 四、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再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仅就其新增加部分房产的购买价征收契税。 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就其超过原房屋价格的部分征收契税;原房屋价格不易确认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房地产交易凡没有契税完税凭证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减税、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七、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并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按原契税有关政策执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了房地产交易合同但未于1998年4月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按照新的契税政策执行。 以上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待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下发后,执行新的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1997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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