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4]10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2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关于退税审核系统的操作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你们在审核出口退税时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109号       2004-03-2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六条(一),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略)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关于退税审核系统的操作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你们在审核出口退税时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请在所用审核系统配置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配置成必审项目,另外将每户企业的退税登记中的审核配置第7、8位设置为“1”。对按规定还要审核专用税票信息的,应要求企业使用申报系统6.0版申报,在进货凭证的录入时,注意录入专用税票号码,同时在备注字段录入“FSK”。

  二、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申报退税按外(工)贸企业进行机审,在申报系统6.0版中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报关单为虚拟数据。

  三、退税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的人员,在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下发后应采取人工筛选方法,对进货凭证所对应的历史库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按《通知》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处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传递,请按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