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地税发[2000]042号 2000-05-06 税屋提示——
1.依据川地税发[2010]3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删除第二条。 2.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一、收入项目确认问题 (一)本单位记者在本单位媒体上发表稿件、图片、编审人员校对、审稿,广告人员从事本单位业务,因工作需要而完成本单位课题或学术论文等从本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税得税。 (二)特约记者因伤口在新闻出版单位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 (三)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广告介绍服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非本单位人员从事校对、审稿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广告人员费用扣除问题鉴于新闻出版待业广告人员的工作实际,凡属本单位且费用包干的广告人员,对其征收个人怕得税时,在法定费用扣除前,可给予适当扣除。 (一)实行小包干办法(即工资照领,其他费用包干)的,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的征税办法办理; (二)实行大包干办法(不领取工薪,全部费用实行包干)的,扣除30-45%的费用后,将收入平均分解到所属月份征税。 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本单位其他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广告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法定费用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收的新闻出版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单位内的各个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时应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制度,准确反映本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并于月底前送单位财务部门汇总、计算扣缴税款。广告部门支付非本单位人员的报酬,应记录收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支付金额、预扣税款等情况。新闻出版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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