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8]43号 1998-11-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1998]77号),对已审批的“免、抵”税款,要严格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调库手续,对已办理预“免”预“抵”税手续的出口货物,基层征税机关要督促企业抓紧到退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作调库处理,确保已“免、抵”的税款计入今年税收收入完成数内。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1998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的退税及外贸企业退税的统计工作。《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鲁财税[1997]40号文)于12月25日前报省局。《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鲁国税进[1998]27号文)于每月终了后7日前上报省局,其中:12月份月报于12月25日前报省局。外商投资企业在送同级进出口部门统计的同时,还要报省局涉外处汇总。同时,各地还要注意做好年底前出口退税统计对帐工作,确保审批退免税一与银行退库调库数据准确、无误。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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