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4]189号 2004-10-2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及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对本省现行的增值税减免审批、许可事项及文件规定进行了清理。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强化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条款 (一)《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1]106号)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499号)中关于调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 (三)《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冀经贸资[1999]90号)第十二条规定。 (四)《河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冀国税函[2002]167号)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五)《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3]13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16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222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的第三条规定。 二、取消增值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规定 (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 1、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业初期实行资料备案制度。在第一个征期前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的证明材料;(3)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特殊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后,要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内容包括:(1)纳税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同;(2)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会计帐簿是否设置齐全,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4)兼营废旧物资的其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的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特殊单位,是否有合法经营资格。 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准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发售其《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同时设置台帐进行专门登记管理。对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三条关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要在分别核算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 2、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用、存、销《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地大小以及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情况来决定发票发售的数量和次数,并严格执行发票的验旧购新制度。在发票的使用环节,要求纳税人正确使用和填开《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并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并形成正确的电子信息,在纳税申报时将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的保管环节,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存根联和记账联,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税源管理部门人员每季度要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其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发现有涉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免税优惠,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 1、建立备案制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期初鉴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材料(完整一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近期资源综合利用跟踪检测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实地查验,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对检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将企业报送的资料留存备查,次月起按“认定证书”上规定的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设台帐进行登记管理。 2、加强专项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等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2)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兼营应税货物的企业是否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进销项税额;(3)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与企业提供的档案资料是否相符,纳税申报是否正确;(4)发票使用是否正常,有无虚开、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或市发改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三)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管理 取消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尤其对既生产免税饲料又生产应税饲料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应交和应免的增值税税金。凡达不到核算要求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免征的税款要追缴入库。 (四)关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管理 取消软件产品认定登记审核项目后,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审核,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准文件、证书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168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享受增值税优惠。 (五)关于军工产品的免税管理 取消由省局审核军工产品的免税资格的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军品免税的审核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可参照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提供的军工企业名单掌握。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军品和民品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要合理分摊。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算进项税额;凡达不到核算要求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免征的税款要追缴入库。 三、审批事项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应由省局审批的,委托市局负责审批;按原规定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请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尽快审批。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各种文件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税收漏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