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9]03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08
摘要: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9]032号           1999-04-0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饲料企业生产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审批确认制度。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饲料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由地市级国税局以正式文件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作为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四、各地原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各地(市)国税局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4月0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