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9]032号 1999-04-08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饲料企业生产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审批确认制度。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饲料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由地市级国税局以正式文件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作为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四、各地原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各地(市)国税局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4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