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系统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25号 1999-0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1999年将在全市地税系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为了全面、有效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结合1998年我市地税系统开展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反映出的问题,现就我市地税系统1999年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案头稽核工作的认识。案头稽核是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一种形式,是税务检查“四位一体”实施体系的基础。在新的征管模式下,案头稽核是税款征收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的衔接点,是强化税务检查工作地位、作用,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双轨协调运行的有效措施,在新的征管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单位要提高广大干部对案头稽核工作作为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和在新的征管模式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转变在旧的征管模式下的落后观念,确保案头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推广案头稽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地税系统第七次税务所所长工作会议的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地税系统所有的税务所中全面推广案头稽核工作。各单位按照市局案头稽核工作的要求,设立案头稽核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案头稽核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认真落实《案头稽核工作规程》。各单位在认真总结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规程》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1998]134号)及《关于认真做好案头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1998]3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四项工作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应认真落实案头稽核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权限和各种文书使用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案头稽核工作,保证案头稽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四、加强案头稽工作的目标考核。为了保证案头稽核工作的质量,各级检查部门要按照下列案头稽核的四项工作目标和要求,做好对案头稽核工作的考核。 1、申报稽核工作:按照以分税种申报稽核为主,综合申报稽核为辅的原则。各单位的分税种申报稽核要根据1999年市局税务检查工作安排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对主要税种的稽核工作;全年分税种和综合申报集合的比例和户数由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自行确定并报市局检查处备案;申报稽核有问题率(包括转入日常检查的户数)应不低于30%; 2、迟报催缴工作:为了保证迟报催缴工作的可操作性,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案头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对“失踪户”的认定和清理工作。对未申报户在当期进行催缴,催缴率不低于80%;对经催缴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率不低于80%;对同一税种连续三次未申报或三个月未申报各税的纳税人,要在当期及时办理暂停供应发票手续; 3、减免缓退工作: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率达到100%; 4、纳税清算工作: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稽核人员要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对其三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方各税及当年发票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率达到100%。 五、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仅是试运行阶段,案头稽核的各项工作正在衔接和磨合过程中,特别是在我市地税系统机关工作有待完善,目前还不能完全满足案头稽核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各级检查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积极、有效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不断研究和探索案头稽核工作的规律,总结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案头稽核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六、各级检查部门要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和税务所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对在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市局,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七、关于案头稽核与日常检查的有关统计衔接的问题。 1、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统计分析工作的需要,对《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进行调整(见附件一),各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各项内容的要求,做好案头稽核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后四日内将《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和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情况报送市局。 2、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日常检查工作的需要,日常检查要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日常检查选案工作中,以案头稽核和涉税情报交换的方法确定检查对象为主。为了做好日常检查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统计衔接工作,调整《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的有关内容(见附件二),增加案头稽核转入日常检查有关情况的统计项目,凡经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和纳税清算转入日常检查的户数、实际检查户数、检查发现问题的户数、查补税款、加收滞罚金额和入库金额等情况均在《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中统计汇总,不在《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中统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4日 附件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一九九九年第 季度 金额:千
附件二: 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 年 季度 单位:千元
审批人:制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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