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9]5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8
摘要:上述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止。在此之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以及虽在此之前发生同类业务但未照章纳税、需在此之后被追究补征税款的,不再接受办理超税负返还申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9]512号               1999-10-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489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单位反映的情况,为正确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原“工商统一税”征税范围中,未包含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转让业务。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这部分业务被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精神,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国企业)在此期前后持续经营上述业务,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的流转税税负,可以照章享受超税负返还待遇。

  二、上述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止。在此之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以及虽在此之前发生同类业务但未照章纳税、需在此之后被追究补征税款的,不再接受办理超税负返还申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