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3]6号 2003-03-1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经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取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之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的优惠政策。 二、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经其申请可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但累计免税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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