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9]30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8
摘要:各地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白酒行业消费税检查,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路径:ftp://各地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组/白酒行业检查总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2009]301号         2009-07-2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作废。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认真开展白酒行业消费税检查

  (一)检查内容。是否有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基、规避消费税以及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执行问题;是否有新欠以及未按规定清缴欠税等问题;是否有未按规定办理白酒消费税税种登记的情况,小酒厂税额核定是否准确,是否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情况等。

  (二)检查要求。各地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白酒行业消费税检查,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路径:ftp://各地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组/白酒行业检查总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认真整改,并采取措施规范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强化数据监控分析和纳税评估,促进收入稳定增长。

  二、认真落实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一)认真组织开展数据调查上报工作。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及其关联销售单位有关数据调查工作,省局已下发湘国税函〔2009〕290号文件部署开展,各地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组织做好调查上报工作,辅导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填好相关申请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并按要求审核把关,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重申,对于少报或漏报,错报或不真实填报,手续不全的,必须在8月10日前重报或补报。对于此次数据调查上报工作,省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核实,总局也将组织督导核查,并按7月21日召开的全国消费税座谈会上的统一部署,将其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二)做好白酒消费税纳税人申报征收工作。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总局和省局核定,并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税价格核定下发后,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通。纳税人应从8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核定的计税价格或者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并按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要求,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辅导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并采取措施加强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抓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后的跟踪管理。纳税人计税价格或销售价格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分析监控,确保计税价格适用准确、税基不受侵蚀;要积极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的影响,及时掌握纳税人产品结构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逐级上报重新核定;对消费税计税价格占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而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白酒新品种,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逐级上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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