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567号 1998-11-23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增值税法律、法规。要按照《通知》要求,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率征收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开展自查,凡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借口查而不纠。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将自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1998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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