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5]第10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是否对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审批减免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20
摘要: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应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是否对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审批减免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5]第107号             2005-6-20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批减免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郑地税发[2005]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应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纳税人以往年度未按规定申请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已征收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