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暂缓征税的建制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恢复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42号 1997-10-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8]178号)的精神,原省税务局曾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暂缓征收房地产税。考虑到省局最近以粤地税发[1997]207号通知规定,对座落在尚未征收房产税的建制镇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于1997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的实际,为公平税负,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各建制镇内尚未征收房地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藉人员的自有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地产税。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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