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2]13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10
摘要:对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效益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但必须将摊销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的摊销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139号           2002-02-10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复中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效益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但必须将摊销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的摊销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