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5号 1995-01-1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根据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有些具体政策界限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1、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集体金融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发放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2、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600元/人,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确定当地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预缴所得税问题 企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按月)或1/4(按季)换算预缴,或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办法预缴。 三、关于确定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和清缴均按预征和清缴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数确定适用税率。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适用税率。 四、关于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 企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额度内,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关于企业上交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费列支问题 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按如下规定比例、标准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国务院令第110号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企业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83号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对原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及一个口对财政或总机构一个口对税务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可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要按规定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依法征收所得税。对个别行业或企业因情况特殊确需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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