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税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192号 2004-11-2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广州市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交易和拍卖房地产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8月26日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决定如下: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以下简称市房调站)负责代征我市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二手房”交易和拍卖房地产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包括座落在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堤围防护费等。 二、各区(不包括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现行委托广州市各拍卖行代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拍卖交易的税费的协议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市房调站应将2004年度代征的有关税费向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解缴,不再另行划解。市局将根据市房调站2004年度代征税费及其正在开发的“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代征代缴管理系统”进展的情况,另行研究明确2005年度市房调站代征税费的跨区划解问题。 四、由越秀区地方税务局与市房调站重新签定委托代征协议。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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