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3]749号 2003-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1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书面申请; (二)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原投资项目的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追加投资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追加投资前后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会计师关于新增注册资本额到位的验资报告; (七)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本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将初审意见书面呈报市局,由市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各分局在判定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时,应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3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将该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具体类别在报送市局的书面报告中列明。 四、经批准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如不能单独核算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其主管分局书面申请认定年度追加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出划分的方法,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各分局可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确定追加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分局应将确定划分比例的批复文件抄送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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