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16号 2002-11-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此类问题可比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务必认真调查研究,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确实符合《通知》规定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对于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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