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外[2000]8号 2000-2-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正确运用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纳税材料,按照文件要求出具相关税务凭证及免税文件。 二、各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税务凭证的印制和相关税务凭证出具的指导等管理工作,具体出具工作由付汇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的征收机关负责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应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密切联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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