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贯彻实施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国税征[2005]1号 2005-1-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 欠税公告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将欠税公告工作落实到相应部门。市局由征管处负责实施,各分局由综合业务科负责实施;三县局欠税公告实施部门在县局明确后告知市局征管处。 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 欠税公告工作涉及到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部门。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欠税公告工作。计统征收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提供企业、单位欠税数据给税源管理部门,在半年度结束后3日内提供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数据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欠税数据应由纳税人签字认可。涉及有稽查查补欠税,需要稽查部门配合的,稽查部门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欠税数据的3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核实。 三、按时上报,做好公告 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属市局公告范围的欠税,由县局(分局)于季度、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予以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县局(分局)于月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局(05年1月份欠税信息,2月19日前上报);对其他属于县局(分局)公告范围的欠税,由县局(分局)按省局规定的时间在办税服务厅或国税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4.表式一 5.表式二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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