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等规定,现就东方市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方式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本年度的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税务机关依据上述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年审: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到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址:八所镇康福路79号(新市人民医院斜对面))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需提交的资料有:(1)携带残疾职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3)残疾人职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机关和团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到市税务局东方大道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办理。 五、减免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符合享受暂免征收保障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低于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于每年4月前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保障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25584414(办税大厅)、38931696(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12366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 25505909、25523721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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