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票代售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1号 1995-01-03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印花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此,原委托大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代售印花税票的合同已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搞好印花税票的销售工作,现将有关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内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市业单位印花税票的销售工作,统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代售,并在中山广场直属分局办公楼内建立一个代售处。税款统一上缴地税三分局库。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票的销售工作也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代售,并在各局分别建立代售点,税款分别上缴各局库。 三、金州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市、庄河市、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长海县财税局,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局,可自行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但必须与代售单位签订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所需印花税票由各局的计会科直接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计会处领取,各局应按规定提取代售手续费。 四、为了不影响1995年印花税征收工作,新的委托代售工作必须抓紧开展,受委托的各代售单位务于1995年1月10日起开始销售印花税票。 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二处负责印花税票销售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