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5-10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江汉油田分公司各油井采取按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增值税,每月终了次月8日前,江汉油田分公司将各油井的上月产油量传递至潜江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由货物和劳务税科将其传递至省局(路径: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江汉油田分公司/各油井产油量)。10日前,各油井所属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在省局FTP指定路径中下载各地油井月产油量,根据吨油税负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向江汉油田分公司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送达至潜江市国税局油田分局,由油田分局送达至江汉油田分公司。15日前,江汉油田分公司将税款划拨入库。原则上各油井所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前或滞后预缴税款。 二、各油井及松滋采油厂2010年吨油增值税征收额和2011年吨油增值税预征额为247元,江汉油田分公司应于今年6月征期前补足各地2010年预征额和征收额的差额增值税。 三、江汉油田分公司物探院和研究院在武汉市桥口区局暂按每月40万元预征增值税,年终清算后按两院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入库管理的通知》(货便函[2010]015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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