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64号 1999-03-22 各分、县局,稽查局,涉外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8]19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私营企业,以及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各类承包、承租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其投资人或承包、承租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二、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为20%。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市局原有关私营企业以及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四、各分、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在核定私营企业以及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鄂地税发[1998]19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