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11号 2022-03-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省直相关部门: 《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一)引导平台企业直接用工。鼓励平台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加快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规范平台企业灵活用工。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制定发布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书面协议通用示范文本。对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其他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平台企业用工监督管理。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严禁采取诱导、强迫等方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方式合作用工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并对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经营劳务派遣、外包等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用工情况作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的重要指标,引导平台企业优先选择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开展合作用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四)保障劳有所得。督促企业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不得片面按照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设置“最严算法”。督促企业合理管控工作时长,对于连续高强度工作的劳动者,及时发出疲劳提示,并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派单。主动指导工会组织、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和劳动者代表等就定员定额、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开展集体协商,充分听取工会、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在高温、大雪、强降雨等恶劣天气下连续户外工作的,应适当给予补贴。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应保尽保。全面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外省和省内跨地区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对不符合以单位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引导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拓宽网上服务渠道,积极开发网上办事功能、手机应用软件,实现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网上办、掌上办,提高社保服务便利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实现病有所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设立必要的待遇等待期外,取消养老保险关系、户籍等参保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执行当地统一政策。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参保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安全 (七)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直接用工的平台企业,承接合作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企业,应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适时启动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按要求逐步实现制度全覆盖。平台企业要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树牢安全“红线”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条件,配备防护装备,配齐劳保用品,确保生产作业安全。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标准、防护知识、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重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恶劣天气等特殊条件下预警预报和停止作业、安全避险等具体劳动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主动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九)实施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实施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扩大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依托线上培训平台或培训机构,对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收入的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开展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培训补贴。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积极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提供多渠道工作生活服务。统筹各类资源,加快推进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协调动员企业、爱心商家等,联合建设一批新的户外职工爱心驿站,在物流集散地、转运点推动建设一批货车司机之家,依托快递行业协会等组织建设一批快递员之家,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合理规划、加大投入,支持各地建设服务规范、功能完善的“零工驿站”,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务对接、工具存放、休息等候等服务,同步建立网上零工市场,打造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的公益性线上线下服务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快递配送等生产生活服务车辆的包容性管理,对符合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标准的快递配送车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靠便利。将符合所在地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努力保障其住有所居。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学校等机构落实延时服务及“双减”政策,减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教育负担。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工会维权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探索企业民主管理新形式,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参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方面集体协商,推动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标准。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和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定期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困难帮扶、金秋助学、医疗互助、就业服务和送温暖、送清凉、送健康等关爱活动。(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深入挖掘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勤勉敬业、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适时公布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形成尊重、理解和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预防和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十四)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提升自主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监测预警,高效处理一般争议案件,妥善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加强裁审衔接和典型案例指导,落实国家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法律政策适用标准,梳理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做好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纳入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书面审查、诚信评价重要内容,重点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充分发挥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功能,实时精准预警,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涉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持续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实行联合激励惩戒。(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级人社、发改、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工会、邮政管理、网信、公安、司法、教育、住建、文旅、体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关监管部门要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特点,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领域内重点企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算法规则等严格监督审查,推动企业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和企业行为守则,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组织要及时约谈、警示、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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