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政办发[2008]88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依据鄂政办发[2011]9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11年9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31日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他们安心基层、奉献农村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全省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 (一)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武汉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计入统筹账户。 (二)村主职干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补助。 三、待遇计发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的或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四、补缴办法和补贴发放 (一)对自1996年1月1日至参保前的主职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采取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同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金额按有关规定,以历年实际个人账户规模确定。补缴基数按历年统筹地区社平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补缴个人账户所需费用,属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属单位划入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二)在职村主职干部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应继续按本办法缴费。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村主职干部可继续按本办法向后延期缴费直至满15年;不再担任村干部的,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本办法续保,延期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本人不愿按照本办法规定延期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终止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任职的村主职干部可延续参保,之前担任村主职干部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没有任村主职干部经历的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其任职期间除领取正常工作报酬外、再按离职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五)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已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干部离职的,在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自愿,可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任村主职干部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本办法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其他规定 (一)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由乡镇党委按照村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金额、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金时间和数额,发放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村主职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 (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核定、征收,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三)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由省统一制定。 (四)村主职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服刑、劳教期满后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五)村主职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六)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保险水平高于本办法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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