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最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1号)规定,市国资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完成了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以及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177号)的精神,现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含所属企业,统称“企业”,下同)和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及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市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报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要及时将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已审核、备案的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的原则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经审核、备案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为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完成改制后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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